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定位与思路. 心理技术与应用——辛自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这一提法在学术界,尤其是心理学界引起热议,激发人们思考心理学在服务国家重大现实需求方面可能拥有的巨大潜力。当前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做出的这一重要部署,积极谋划本部门或本地区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然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近年来党和政府的一种新提法,之前学术界并无系统研讨,政府部门也很少有专门的政策和系统的实践,由此人们对其内涵和外延的争议颇多。本文拟梳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含义,讨论其建设定位与思路。

1 准确理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含义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然而,人们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含义的理解有分歧。目前,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看法一是“社会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看法二是“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看法三是“社会的心理服务体系”。看法一主要来自一些卫生系统的官员和学者,是过去“心理健康服务体系”这一习惯提法的延续,认为现在是要在社会层面建设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看法二是一种狭义的理解,认为既然十九大报告中这样表述——“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那么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心态和社会心理问题;看法三是一种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狭义的“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也包括先前所说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要准确理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含义,应该回到党和政府的文件上来。2015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标题下提出“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标题下提出“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在该文件里,很明确地将“心理健康服务”限定在身心健康的背景下论述,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限定在社会治理背景下来论述。

2016年12月30日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改善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心态稳定和人际和谐、提升公众幸福感的关键措施,是培养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这句话实际上已经表明,心理健康服务重在解决公众心理健康问题,而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的社会心态、人际和谐、幸福感、道德风尚以及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问题,并不能通过微观的心理健康服务来解决,而要依赖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在该文件中,十余次地将“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并列使用,二者有清晰的区分。该文件虽然反复提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但其核心是在谈心理健康服务问题,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关系不是太大,而且基本上局限在心理健康的角度来认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例如,文件提到“个体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心理行为异常和常见精神障碍人数逐年增多,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案(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危险因素”。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报告中,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大标题下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然而,报告中并未提及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党和政府各项文件的提法总体是清晰的,而且前后一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是有根本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各有明确的含义,不能相互替代,不能混同使用。前者侧重社会宏观层面的社会心态问题的解决,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方面,其核心不是个体心理健康与否的问题(虽然多少与此有点关系);后者是要从病理学和医学角度解决个人心理健康问题。

总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在严格意义上,或者狭义上,应该理解为“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主要针对社会心态培育、社会心理疏导、社会预期管理、社会治理的心理学策略的运用等,其核心目的是解决社会宏观层面的心理建设问题,尤其是要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凝心聚力。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则是面向个体层面的,包括由政府、社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的精神科门诊、心理咨询和治疗、员工心理援助、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等,它以解决个体的心理疾病、促进心理健康为目标;虽然它可以防止个体心理问题引发社会问题,但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有逻辑关联,而并非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视角有根本差异,前者要采取的不是病理学的视角,而是积极发展的视角,不是个体的视角,而是社会的视角。

由此看来,看法二是准确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应解读为“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看法一“社会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提法似乎是不合适的,心理健康服务是指向个体的,无须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前冠以“社会的”字样,如此反而容易引起误解。

看法三是“社会的心理服务体系”,是一种广义的、“中庸”的理解。这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中的“社会”这一修饰词,修饰的不是“心理”,而是“心理服务体系”。它强调要在社会层面建立一种心理服务体系,其核心是“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但并不排斥而是兼顾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内容。由此,“社会(的)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可泛指一切有助于国民心理提升的体制、机制、手段和能力建设。这里的国民心理可以是社会心理,也可以是个体心理及心理健康。

虽然看法三包容性更强,能更好地赢得各方的认可,但我们必须先在内容和视角上清晰区分“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和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差异。下文并不采取看法三这种权宜性考虑,而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这一概念,暂不讨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2 正确定位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要正确定位,就要充分理解如下三点:

首先,要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看问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理念时,也是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来论述的。由此可见,关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法是当今治国理政思想的自然延续,它应该被理解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它是由作为治理主体的人(公务员、公民)及其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实现的对人为中心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而社会治理本质上是多元主体的群体决策过程。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过程都涉及“人”的问题;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都“内生出”大量心理学问题(辛自强, 2018)。因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离不开心理学的支撑,离不开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要突出“社会”和“社会心理”视角,着重解决宏观社会心理问题。虽然我们承认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性,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应该侧重解决全社会面临的普遍性、群体性、涌现性的社会心理问题,而不能将这些问题还原成个体心理健康问题。例如,如何促进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如城乡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接触与融合,如何通过共同梦想、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凝聚民心以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如何针对社会变迁对公众心理的影响进行合理疏导,这些都不是心理健康问题,而是社会心理问题。鉴于很多地方(甚至包括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心理服务实践都不同程度地滑入了个体心理健康服务的旧思维中,这里尤其要强调社会视角、社会心理视角的重要性。先前人们一提到“心理”或“心理学”,想到的往往只是个体的心理健康或心理疾病问题,很少从宏观层面和积极发展的视角思考社会心理建设问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一定要注重在“社会”层面和“社会心理”层面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绝大部分不能还原到心理咨询室和心理科门诊去解决。

最后,通过“由心而治”的路径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将引导人们关注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心理规律问题,它提供了“由心而治”——依循心理行为规律和心理学方法实现“善治”的重要路径(陈泓菲, 辛自强, 2018)。2016年10月29日我们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了“由心而治:社会心理与社会治理论坛”,此前此后也一直在推动心理学在社区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辛自强,2016, 2018)。当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是要求社会治理在方式上更多诉诸于软治理、巧治理,减少那种简单粗暴的硬治理。为此,要善于遵循并运用心理规律,采用心理学方法和技术来开展社会治理(辛自强, 2017)。社会治理若能尊重并遵循人类心理和行为规律,则事半功倍,使治理效果“入脑入心”,并赢得人们的理解与支持;相反,那种见物不见人,单纯基于行政强制和利益诱导的治理方式经常会引发新的矛盾并带来巨大的治理成本。

3 以创新的思路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新生概念,也是新生事物,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在思路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第一,改变传统观念,形成正确理念。很多官员、学者和公众,在讨论心理学的社会价值时,都一直固守在心理健康或心理疾病治疗的轨道里,以致于今天还有人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同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没有意识到心理学知识和方法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政府部门的内部培训平台,加强对公职人员社会心理服务能力的建设,使其掌握社会治理的心理学规律,正确认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含义。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公共宣传,消除误解。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不等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不同于社会风险防控体系,也不是简单抹平社会问题的手段。

第二,明确行政主体,设立分工协调机制。目前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的部门包括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宣传部、社工委、卫计委、民政部等党政部门,各地实际的行政主体及其运行能力也千差万别。例如,北京市主要由社工委负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然而在很多省份并不存在社工委这样的部门。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尚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的、明确的、专责的行政体系和责任主体,这非常不利于工作推进。此外,这一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跨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建立。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地,各地政府应该尽快研究确定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责部门,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三,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工作科学性。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工程,其复杂性和系统性远超过人们现有的理解。目前,各地虽然已经开展了一些这方面的实践尝试,国家一些部委和省市开始起草建设方案或指导意见,但是如何界定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方面的“五大建设”,尤其是社会建设,究竟是什么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建设思路是什么,目前依然缺乏深入的学术研究。“社会心理服务”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概念,也是一种切实的社会实践(俞国良, 谢天, 2018)。我们应该组织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专家开展跨学科研究,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和经验调查,基于科研成果加强对各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践的理论指导,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其中,心理学者尤其要增强现实敏感性,积极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会治理心理学的研究(辛自强, 2018)。心理学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有着广泛的需求以及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心理学者的作为尚显不足(刘敏岚,邓荟, 2018)。

第四,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实现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化。开展社会心理服务需要大量的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然而政府部门有这些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数量明显不足。因此,在公务员招考中,应该加强相关专业人员招考力度。此外,目前高校在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还很少考虑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现实需求,建议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社会心理服务的本科和专业硕士培养方向,并探索建立“社会心理服务师”职业资格和职级认证体系,打通其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社会心理服务师”这一新职业岗位的创设,不仅可以为心理学毕业生提供良好就业途径,而且能尽快提高社会心理服务专业化水平,避免各地停留在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的思路上处理社会心理服务问题。总之,要更多培养专业的人,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第五,培育社会心理服务企业,协调发挥市场与政府的作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虽然主要是政府在推动,但是具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建立“社会心理服务公司”(或事务所)这样的社会企业来实现“供给侧”改革,以纠正过度依赖心理咨询公司、社工事务所可能造成的偏差。政府要做的是,建立促进这类社会企业发展,特别是购买其社会心理服务的机制和平台,而非让政府自身完全陷入社会心理服务的具体事务中。例如,这些社会心理服务企业可以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对特定群体进行社会心理疏导,开展社会治理的心理学方法培训等。然而,与面向个体的心理健康服务不同,相当一部分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都要由政府直接承担。

十九大报告已经指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我们应该在建设理念、体制机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市场与政府协同等方面有所创新,扎实推进相关工作,为社会和谐、民族复兴凝聚心力。

 

创建时间:2019-10-2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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